(2017)湘0202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湖南中良电气有限公司与程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良电气有限公司,程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101号原告湖南中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505号。法定代表人胡中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浩,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程宏,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原告湖南中良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良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良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良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0.62元,减半收取375.31元,由原告湖南中良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游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