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2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怀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江守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守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2258号原告:怀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6868580867。法定代表人:潘小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翔,安徽省怀宁县茶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守冬,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怀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守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怀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怀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于对其诉权依法进行处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第三人利益,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怀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金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之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