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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3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科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科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3071号原告:四川省科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文家乡七里沟村6组。法定代表人:何三霞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波,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钟办渝东大花园。法定代表人:杨茂国原告四川省科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四川省科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科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科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德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