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81执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市海洲街道英明副食品商店、海宁市翡翠宴餐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海洲街道英明副食品商店,海宁市翡翠宴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3186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海洲街道英明副食品商店。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广顺路289号海洲农贸市场内。经营者:左明辉,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执行人:海宁市翡翠宴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马桥街道海昌南路960-962号、964-966号、9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AKKX44。法定代表人:周金生,执行董事。海宁市海洲街道英明副食品商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46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海宁市翡翠宴餐饮有限公司在(2017)浙0481执318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宁市翡翠宴餐饮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5743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18元,执行申请费762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奇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