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2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玉秀、邹山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玉秀,邹山喜,邹会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2260号之一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秀田,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锋臣,该社职工。被告:雷玉秀,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7日,住淅川县。被告:邹山喜,男,汉族,住淅川县。被告:邹会奇,男,汉族,淅川县。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雷玉秀、邹山喜、邹会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闫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