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4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凤英、王传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英,王传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456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英,女,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王传滨,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王凤英与王传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东阿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524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8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4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绪军审判员  王仁峰陪审员  李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