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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91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严菊华、翟康军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菊华,翟康军,翟桂贤,邱建家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民特7号申请人:严菊华(系翟正福的妻子),女,195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镇江。申请人:翟康军(系翟正福的儿子),男,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镇江。申请人:翟桂贤(系翟正福的女儿),女,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镇江。申请人:邱建家,男,1986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镇江。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严菊华、翟康军、翟桂贤与邱建家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严菊华、翟康军、翟桂贤与邱建家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7年8月24日经镇江市丁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在调解过程中确认,2017年5月3日晚,申请人邱建家与翟正福发生冲突,推搡了翟正福。翟正福跌倒后,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5月4日下午去世。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邱建家赔偿申请人严菊华、翟康军、翟桂贤死亡赔偿金共计300000元,于2017年8月22日前给付40000元(已支付),于2018年8月22日前给付260000元;申请人严菊华、翟康军、翟桂贤收到40000元后出具谅解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严菊华、翟康军、翟桂贤与邱建家于2017年8月24日经镇江市丁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蒋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方小玲书 记 员  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