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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航霞与许广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航霞,许广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财保94号申请人周航霞,女,汉族,1961年10月3日出生,住灌云县。被申请人许广锋,男,回族,1976年4月13日出生,住圩丰镇。关于申请人周航霞和被申请人许广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广锋所拥有的住房公积金100353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本人所有的位于灌云县杨集镇桥西鱼市街(灌房权证杨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许广锋所拥有的住房公积金100353元,冻结时间为一年,冻结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二、查封申请人周航霞所有的位于灌云县杨集镇桥西鱼市街(灌房权证杨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损毁、变卖、或作其他财产抵押担保,不得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凤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芳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