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会德与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德,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708号原告:王会德,男,1957年9月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耿江,男,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德诉被告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会德负担。审 判 员 边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宏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