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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会德与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德,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708号原告:王会德,男,1957年9月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耿江,男,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德诉被告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会德负担。审 判 员  边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宏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