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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702民初1956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对原告海拉尔区阔太太名品店与被告呼伦贝尔伊仕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华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正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内0702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内0702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第九页倒数第六行中”案件受理费5167元,由原告海拉尔区阔太太名品店负担3623元,被告呼伦贝尔市华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44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167元,由原告海拉尔区阔太太名品店负担3623元,被告呼伦贝尔市华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44元。鉴定费2300元,由被告呼伦贝尔市华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门金鸽人民陪审员  田 丽人民陪审员  杜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