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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吕俊花与兰考县东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俊花,兰考县东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民初3341号原告:吕俊花,女,1981年7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告:兰考县东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峻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乐,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吕俊花与被告兰考县东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俊花及被告兰考县东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永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俊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095元(从2015年6月1日计算至2017年8月1日,违约金为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总价款305282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中原路中××一职高院内)第4幢2单元2层东号的房屋,原告已支付全部价款。合同约定2015年5月31日前交付房屋,但被告一直未将房屋交付于原告,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益。按照合同约定,逾期不交房,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逾期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兰考县东信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称与事实不符,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5年5月31日,被告将房屋建设好后,多次通知原告领钥匙,原告以小区绿化不完善为由迟迟不办理交房手续。另外,依照兰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兰住建(2016)224号文件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达标突击检查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要求兰考县所有建筑工程停工一个月,因政府干预导致被告无法施工,应该减去这一个月的期限。经审理查明:原告吕俊花与被告兰考县东信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建业锦绣城第4幢2单元2层东号房,建筑面积119.8平方米。合同第六条约定:买受人同意于2014年11月20日一次性支付房屋总价款305282元。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于2015年5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2、遇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干预行为、……在以上事情发生30日内,可以采取电话、短信、或电视、报纸等方式告知买受人。第九条约定:除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符合约定标准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于2014年11月20日一次性支付房屋总价款给被告房款305282元。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被告未在2015年12月31日前按约定向原告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付标准明确,本院对原告要求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主张计算违约金时应扣除政府要求停工期间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第八条约定的“遇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干预行为、……在以上事情发生30日内通知原告。”故对被告主张计算违约金时应扣除政府要求停工期间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截至2017年8月1日,被告的违约天数应为792天,即24178.33元(305282元×0.01%/日×792日),原告诉请违约金20495元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兰考县东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吕俊花逾期交房违约金240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元,由被告兰考县东信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于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然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