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代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29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亚男,男,199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亚男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亚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代亚男、同案人胡某及曾某(均另案处理)经与购毒人员电话联系妥当后,去到花都区新华街建设路金湖酒店门口,以500元价格向购毒人员何某某贩卖毒品冰毒1小包(购毒人员已预付300元),交易完毕即被伏击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被告人代亚男身上起获毒资尾款1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从同案人胡某身上起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毒资尾款100元,并从购毒人员何某某处起获其刚刚购得的毒品冰毒1小包(经称重,净重0.51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代亚男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1克、如实供述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代亚男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代亚男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亚男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代亚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51克予以没收、销毁,作案工具香槟色VIVO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静敏刘亚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