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初3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詹小琴与李宗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小琴,李宗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3814号原告:詹小琴,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荣,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宗琴,女,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詹小琴与被告李宗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詹小琴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小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詹小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詹小琴负担。审判员 尹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