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方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方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4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官道街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被执行人:杜方利,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汇鑫街道杜庄村13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方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金额本金101150元及利息(待计算),已执行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良军审判员 张庚田审判员 郑华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丰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