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威海市昕泰铝合金厂、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昕泰铝合金厂,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昕泰铝合金厂,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昆俞北路*****号。投资人:刘路平。被执行人: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东华路**号。法定代表人:林靖怡,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所确定应履行的义务,即(2016)威仲字第3005号裁决书确认威海市昕泰铝合金厂就450840元工程款对中国胶东农资农产品物流中心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的执行申请,先后委托威海永平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威海市拍卖行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东华路61号、63号、65号、67号、69号、77号、79号、81号、87号、89号、91号共645套商业用房(在建工程)进行评估、拍卖,经三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9170万元。上述房地产即中国胶东农资农产品物流中心工程。流拍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文登市金太阳广告有限公司、王辉胜、威海市文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文登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茂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威海金象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接收部分流拍房地产抵顶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昕泰铝合金厂同意按照第三次流拍价接收被执行人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文登区葛家镇东华路65-4至65-6号、63-73号共计4套房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第三次拍卖保留价451695元接收,用于抵顶(2016)威仲字第3005号裁决书确定有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共计450840元。因上述4套房地产价值超出应执行的工程款855元,申请执行人需向被执行人支付差价款855元。申请执行人作为享有工程款优先权的债权人,其接收流拍财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东华路65-4至65-6号、63-73号共计4套房地产作价451695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用于抵顶(2016)威仲字第3005号裁决书确定享有优先权的工程款。上述房地产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昕泰铝合金厂在过户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军审判员 孙建国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圣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