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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执恢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徐州金翔杆塔有限公司、徐州馨爱佳家具有限公司、曹吉华、庄树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徐州金翔杆塔有限公司,徐州馨爱佳家具有限公司,曹吉华,庄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执恢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10层B座。法定代表人:王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金翔杆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邳州市炮车镇墩集村。法定代表人:曹吉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馨爱佳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邳州市炮车镇城东工业园区炮车大道西侧、富民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韩永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吉华,男,汉族,1956年7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庄树娥,女,汉族,1954年10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徐州馨爱佳家具有限公司、徐州金翔杆塔有限公司、曹吉华、庄树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宁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宁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钱 俊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