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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东霞与李富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霞,李富,李冬生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2028号原告:李东霞,女,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无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富民胡同*号。被告:李富,男,194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工人,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丰宝胡同*号。被告:李冬生,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工人,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丰宝胡同*号。原告李东霞与被告李富、李冬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依法继承其母安庆云的遗产(位于海伦市房建公司前西栋西4单元3层中门,面积为42平方米,证照号为00081138号),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富和安庆云是夫妻关系,共同生育长女李东霞、长子李冬生。安庆云于2013年11月24日去世,原告只是对于安庆云的遗产(位于海伦市房建公司前西栋西4单元3层中门,面积为42平方米,证照号为00081138号)依法继承,与二被告才发生纠纷,遂诉至本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安庆云的遗产(位于海伦市房建公司前西栋西4单元3层中门,面积为42平方米,证照号为00081138号)由原告李东霞依法继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李东霞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彦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有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