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6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德刚与徐州海润饲料有限公司、赵士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刚,徐州海润饲料有限公司,赵士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21民初6011号原告:王德刚,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方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博,丰县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海润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梁寨镇黄楼村。法定代表人:赵士德,该公司经理。被告:赵士德,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徐州海润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刚,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德刚与被告徐州海润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公司”)、赵士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日、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博,被告海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士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德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货款及运费合计166023.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16年7月14日,二被告收到原告供应的米粉一车40.3吨(每吨单价2000元),2016年8月10日又收到原告米粉一车39.355吨(每斤单价0.96元),后二被告又欠原告运费9670元(有被告书写的收条为证)。当时被告许诺于中秋节前付清欠款,但自2016年10月份以来原告未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被告违背诚信,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海润公司、赵士德共同答辩,1、收到货物属实,但货物有质量问题;2、赵士德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购买货物是海润公司的行为,赵士德只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应当承担责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海润公司系一人独资公司,被告赵士德系海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王德刚一直向被告海润公司供货,后被告赵士德于2016年8月31日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7月14日收到王德刚米粉一车,计40.3吨,价2000元/吨,运费9670元,8月10日收到王德刚米粉一车,计39.455吨,价0.96元,徐州海润饲料有限公司,赵士德,2016年8月31日,以上货款中秋节前付清,赵士德。”以上合计166023.6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赵士德否认该收条系其本人书写,并向法庭申请笔迹鉴定,本院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司法鉴定科,后被告赵士德拒绝缴纳鉴定费,因此笔迹鉴定终止。后在第二次庭审中,被告赵士德认可该收条系其本人所写。但其同时抗辩,收条中的运费9670元已经支付给驾驶员,原告王德刚对此并不认可。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时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原告王德刚依法提供货物交付于被告,而被告亦受到货物,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此后,双方经结算,被告赵士德作为海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的收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因此被告海润公司应承担偿还欠款的义务。被告抗辩,运费9670元已支付给驾驶员,但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对于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赵士德是否对涉案货款承担连带责任这一问题,本院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案被告海润公司唯一的股东为被告赵士德,同时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赵士德未能举证证实海润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海润公司应对涉案货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州海润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德刚欠款166023.6元,被告赵士德对此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州海润饲料有限公司负担(随案款直接支付给原告),被告赵士德对此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刘蕴秀审 判 员 凌 燕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岳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