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2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2执30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津三路***号。法定代表人:项在兴,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俊杰,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汀罗镇建华村村民,现住。申请执行人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俊杰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2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所有人为被执行人张俊杰的鲁E×××××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长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