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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子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子涵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2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5151号。法定代表人刘卫高,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豪,男,汉族,1989年6月3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系该公司法务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子涵,男,汉族,1985年12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琳子,云南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子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2016)云0111民初7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7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86.5元,由上诉人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锋审判员 金 馨审判员 白 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薇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