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222号原告屈某某,女,村民。被告杨某,男,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