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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222号原告屈某某,女,村民。被告杨某,男,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