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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98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州懿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嘉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懿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嘉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9811号之一原告:广州懿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惠玲。委托代理人:张忠军,系该司员工。被告:广州市嘉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小涛。委托代理人:张思谊,系该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懿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嘉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财产保全费690元,由原告广州懿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永纯人民陪审员  黎粤花人民陪审员  王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颖蓉杨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