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0执恢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曹正光、即墨市七级镇东北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正光,即墨市七级镇东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0执恢818号申请执行人:曹正光,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即墨市七级镇东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丁青思,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正光与被执行人即墨市七级镇东北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