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执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郑仲芳与曹所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仲芳,曹所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2017号申请执行人郑仲芳。被执行人曹所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仲芳与被执行人曹所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04执20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徐燕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