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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1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与谢仕宣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谢仕宣,单召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住所地:珙县。负责人李松乔。被执行人谢仕宣,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单召玉,女,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需等待处理抵押房屋。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审判员  李 季审判员  张思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