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更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范明强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明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更1054号罪犯范明强,男,1979年3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馆陶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0日作出了(2006)邯市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明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范明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9日以(2007)冀刑四终字第00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2007年7月18日交付执行,2009年10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月1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4年12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3月16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范明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服从管理,改造态度端正;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历次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获得奖励:考核表扬5次。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驻狱检察室同意该意见)。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属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管教干警和其他服刑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明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明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27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嘉良审判员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