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刑终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苏海燕;文小丰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海燕,文小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终192号原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海燕,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街道办事处,住益阳市赫山区。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刘岳峰,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小丰,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住益阳市赫山区毛家塘。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1月18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监视居住,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特殊涉毒人员收治中心。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海燕、文小丰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7)湘0903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苏海燕、文小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查阅案卷材料、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被告人苏海燕贩卖毒品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苏海燕以甲基苯丙胺(冰毒)90元/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35元/粒的价格从一外号叫“老满”的邵阳男子手中购入后,2次加价将冰毒和麻古贩卖给被告人文小丰。2016年12月10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益阳市金山路麓枫宾馆8526房间将被告人苏海燕抓获,从苏海燕包内查获白色晶体2包,疑似麻古8粒;经称重,查获的白色晶体净重19.45克,疑似麻古8粒净重0.68克,经鉴定,白色晶体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二、被告人文小丰贩卖毒品被告人文小丰从苏海燕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又加价四次出售给吸毒人员黄某,黄某从文小丰处四次购买毒品的毒资均是赊欠。2016年12月10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益阳市金山路麓枫宾馆将被告人文小丰抓获,当场从文小丰身上查获白色晶体5小包,经称重,5小包白色晶体净重4克。经鉴定,白色晶体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苏海燕、文小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苏海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文小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上诉人苏海燕不服,上诉提出,她与文小丰是情侣关系,没有赚取差价,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文小丰上诉提出,一审认定他贩卖毒品的第二、三笔是重复计算,他只贩卖了9.5克毒品。经审理查明:一、上诉人苏海燕贩卖毒品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10日,上诉人苏海燕以甲基苯丙胺(冰毒)90元/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35元/粒的价格从一外号叫“老满”的邵阳男子手中购入后,2次加价将冰毒和麻古贩卖给上诉人文小丰。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文小丰找到苏海燕要求购买毒品,在赫山区步行街附近苏海燕以甲基苯丙胺每克100元,甲基苯丙胺片剂每粒50元的价格将10克甲基苯丙胺和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卖给文小丰,而后文小丰将1500元购买毒品的钱通过微信支付给苏海燕。2、2016年12月10日晚上七时许,在益阳市赫山区金山路麓枫宾馆8526房内,苏海燕以甲基苯丙胺每克100元的价格卖给文小丰冰毒5克,文小丰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500元付给苏海燕。2016年12月10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益阳市金山路麓枫宾馆8526房间将上诉人苏海燕抓获,从苏海燕包内查获白色晶体2包,疑似麻古8粒;经称重,查获的白色晶体净重19.45克,疑似麻古8粒净重0.68克,经鉴定,白色晶体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上诉人文小丰供述,证明2016年11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他联系苏海燕,要从她手里买一些冰毒和麻古,苏海燕要他到赫山庙步行街找她,他坐出租车到赫山庙步行街和苏海燕见面,他在苏海燕手上购买了10克冰毒,每克100元,10粒麻古,每粒50元,他以微信支付的方式给了苏海燕1500元。2016年12月10日晚上7时许,他和苏海燕两人在丽(麓)枫宾馆8526房间里,他以每克100元的价格在苏海燕手里购买了5克冰毒,以微信付款的方式给了苏海燕500元。然后将这5克冰毒吸掉了一点再分成6个小包子,卖了一个包子给黄某,余下的5个包子放在他的上衣左侧口袋里被民警抓获时检查出来了。2、上诉人苏海燕2016年12月11日、12日供述,2016年9月份,她到长沙开福区“老满”的出租屋里找他买了50克冰毒,每克90元,给了“老满”4500元,之后又买了50粒麻古,每粒35元,给了“老满”1750元,买来的这些冰毒和麻古自己和一些朋友吸食了10多克冰毒和40多粒麻古,然后卖给了文小丰16克冰毒,10粒麻古。具体贩卖的事实是:2016年11月10日凌晨,文小丰联系她,要从她手里买东西(指冰毒和麻古),她要文小丰到慢时光酒店接她,还要文小丰自己带称毒品的电子称,文小丰接了她到赫山庙肯德基旁的巷子内,她从自己身上的毒品里分了10克给文小丰,这10克冰毒是通过电子称称出来的。之后,文小丰又向她要了10粒麻古,这次是卖了10克冰毒和10粒麻古给文小丰,她的进价是冰毒每克90元、麻古每粒35元,卖给文小丰的是冰毒每克100元,麻古每粒50元。文小丰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她1500元。2016年12月9日下午6点多在鹏利广场小区门口买了1克冰毒给文小丰。2016年12月10日下午5、6点钟,她和文小丰在麓枫酒店8526房间里给了5克冰毒给了文小丰,文小丰拿了冰毒后通过微信转账给了她500元钱。这次卖给文小丰的冰毒是按90元一克的价格买进来的,按100元一克的价格卖给文小丰,从中赚了50元。2017年3月1日苏海燕供述,从她包内查获的铁盒子里的冰毒和麻古不是她的。3、微信记录,证明文小丰于2016年11月10日转账1500元,2016年12月10日转账500元给苏海燕,并由苏海燕签字确认,此微信转账系文小丰向她购买毒品的记录。4、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证明在苏海燕的包内查获了2包白色晶体和8粒疑似麻古,并予以扣押。5、称重笔录,证明从苏海燕的包内查获的2包白色晶体净重19.45克,8粒疑似麻古净重0.68克。6、鉴定文书,证明从苏海燕包内扣押的白色晶体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7、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苏海燕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22日被行政处罚。8、辨认笔录,证明由文小丰辨认出贩卖毒品给他的苏海燕。9、抓获经过,证明苏海燕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民警在益阳市金山路麓枫宾馆里被抓获归案。10、户籍资料,证明上诉人苏海燕的身份情况。二、上诉人文小丰贩卖毒品上诉人文小丰从苏海燕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又加价出售给吸毒人员黄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上旬的一天下午,黄某在资阳区资江风光带附近以每套毒品(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200元的价格从文小丰手里购得毒品2套,重约2克,共计400元。2、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15时左右,黄某打电话要文小丰送三小包甲基苯丙胺至黄某住的麓枫宾馆8728房间,而后文小丰将三小包重约2.5克的甲基苯丙胺,以每包15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共计450元。3、2016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10时许,黄某要文小丰送三包甲基苯丙胺至其住的麓枫宾馆8728房间,文小丰到黄某住的房间后以每包150元的价格将三包甲基苯丙胺卖给黄某,每包重约0.8克,共重约2.4克,共计450元。4、2016年12月10日晚上8时许黄某找到住在麓枫宾馆的文小丰,从文小丰手里购得毒品一套(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重约1克,共计200元。黄某从上诉人文小丰处四次购买毒品的毒资均是赊欠。2016年12月10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益阳市金山路麓枫宾馆8526房间将上主诉人文小丰抓获,当场从文小丰身上查获白色晶体5小包,经称重,5小包白色晶体净重4克。经鉴定,白色晶体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吸毒人员黄某的证言,证明他一共在文小丰手里买了4次毒品,第一次是2016年11月上旬的一天下午,他在桥北风光带的堤上在文小丰手里赊购了两个包子的冰毒和麻古混合物,重约2克,每个包子250元,一共是500元。第二次是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3点左右,他在自家的麓枫宾馆8728的房间内要文小丰送了三小包重约3克的冰毒,价格为每个包子200元,一共是600元,也是赊购的。第三次是2016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他在麓枫宾馆8728房间内要文小丰送了3个包子冰毒给他,之后又拿之前的一个冰毒包子跟文小丰换了一个新的包子,换的原因是他觉得之前的冰毒没有新来的这批味道好,这次也是拿的3个毒品小包,也是记的赊账。第四次就是被抓的那天晚上,他到自己宾馆的8526房间里,找文小丰买了一小包的冰毒和麻古。2、上诉人文小丰供述,2016年11月上旬的一天下午,黄某打电话给他要买两套毒品,他坐出租车到资阳桥北风光带给了黄某两套毒品,每套重约1克,价格每套200元,共2克,400元,当时黄某身上没钱,是向他赊的账。第二次是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15时左右,黄某打电话要他送三个包子的冰毒到麓枫宾馆8728房间,他坐出租车到麓枫宾馆8728房间给了黄某3个包子共约2.5克冰毒,价格是每个包子为150元,一共是450元,是赊的账。第三次是2016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黄某打电话给他说还要赊点毒品,要他送三个包子的冰毒到麓枫宾馆8728房间,他坐出租车到了麓枫宾馆8728房,给了三个包子的冰毒给黄某,然后黄某提出来讲以前有个包子的质量不好,要换一个包子,于是,他就又拿出一个包子的冰毒给他,这次等于他一共给了四个包子的冰毒,但只记了三个包子的账,每个包子重约0.8克。第四次是2016年12月10日晚上8时左右,他在麓枫宾馆8526房间贩卖了一个包子重约1克的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给黄某,这次也是赊账。黄某是麓枫宾馆的老板,答应以后有钱会给他赊的账,并且他住宾馆黄某给他开好房不收钱。3、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证明在文小丰的身上扣押白色晶体5小包。4、称重笔录,证明从文小丰身上扣押的5小包白色晶体净重4克。5、鉴定文书,证明从文小丰身上扣押白色晶体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文小丰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22日被行政处罚。7、辨认笔录,证明由文小丰辨认出在他手上多次购买毒品的黄某。8、抓获经过,证明文小丰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民警在益阳市金山路麓枫宾馆8526房里被抓获归案。9、户籍资料,证明了文小丰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苏海燕、文小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苏海燕上诉提出她与文小丰系情侣关系,卖给文小丰的毒品没有赚取差价,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苏海燕两次加价将毒品贩卖给文小丰,有苏海燕与文小丰的供述予以证实,且是否盈利并非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文小丰提出原判认定第二笔贩卖毒品系重复计算,实际只贩卖了三次毒品的辩解理由,经查,上诉人文小丰四次贩卖毒品的事实有吸毒人员黄某的证言及上诉人文小丰的多次供述予以证明,二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 青审判员 鲁毅东审判员 倪新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