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申请执行张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720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张某,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郭某申请执行张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82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延鹏审判员 牛振民审判员 郭天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