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兴艳与黑龙江亚华威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艳,黑龙江亚华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533号申请执行人陈兴艳,女,1975年11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黑龙江亚华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刘金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兴艳与黑龙江亚华威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平劳人仲字(2017)第4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标的2251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在本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收取执行费2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平劳人仲字(2017)第4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冀宇慧审判员 管 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