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2民初7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7372无锡思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戴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思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戴云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民初7372号原告:无锡思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下漳花园428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830516XT。法定代表人:堵寒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张德法,该公司员工。被告:戴云龙,男,198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现住宜兴市。原告无锡思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宇公司)与被告戴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储晓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思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张德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云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思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戴云龙立即支付拖欠其物业费6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戴云龙系其所���务的溢润新城一期小区业主,戴云龙在接收物业时按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多层按0.7元/月·㎡收取物业服务费,按0.2元/月·㎡收取公共能耗费。其对戴云龙的物业安全、清洁及维护等进行了系列物业服务工作,但戴云龙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经其多次催促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被告戴云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1日,思宇公司与戴云龙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约定思宇公司为溢润新城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戴云龙系溢润新城7幢19单元503室的业主,房屋类型为多层,建筑面积90.02平方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其中多层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9元的标准收取(含公共能耗0.2元)。前期物业服务费用预收24个月,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付清。预收期满后的物业服务费用未约定交款期限,但约定戴云龙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思宇公司有权要求戴云龙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双方并对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日,思宇公司向戴云龙交付了上述房屋。合同签订后,思宇公司向溢润新城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戴云龙自2016年10月21日起未再交纳物业管理费,思宇公司在2016年11月20日向戴云龙发出了催款通知书,要求其收到此通知书3日内交纳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7月10日尚欠的物业费699元,经催要无果诉至本院。另查明,2013年8月21日,宜兴市物价局宜价备字[2013]第29号备案回复表载明:同意“溢润新城”一期前期物业服务公共服务费备案标准,即多层住宅0.9元/㎡·月,商业1.50元/㎡·月;前��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用于溢润新城一期的公共水、电等能耗费单独列账,按实际数额合理、公开分摊收取,定期向业主公布。本备案内容从备案回复之日起有效期两年。期间如成立业主委员会,可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确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重新明确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2015年4月7日宜兴市物价局宜价备字[2015]第18号备案回复表载明:同意“溢润新城”二期前期物业服务公共服务费备案标准,即高层住宅0.9元/㎡·月,商业1.50元/㎡·月;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用于溢润新城二期的公共水、电等能耗费单独列账,按实际数额合理、公开分摊收取,定期向业主公布。本备案内容有效期从备案回复之日起到业主委员会成立。上述事实,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入住通知单、催��通知书、宜兴市物价局备案回复表及本院庭审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思宇公司与戴云龙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思宇公司系溢润新城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戴云龙作为该小区的业主,由此应按约交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虽宜兴市物价局的备案回复表的有效期为两年,但结合宜兴市物价局在2015年4月7日对溢润新城二期的备案回复表,高层的物业服务费的标准为0.9元/㎡·月,与一期多层的备案标准一致,而戴云龙与思宇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已对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作出了约定,且至今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未对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作出更改,故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本院予以确认。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交费的时间未作约定,戴云龙则应在催要的合理期限内交纳。思���公司在2016年11月20日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在收到此通知书3日内交纳。戴云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而引起诉讼,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戴云龙的房屋建筑面积为90.02㎡,按0.9元/㎡·月的收费标准(含公共能耗费),戴云龙应交纳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7月10日的物业管理费677.9元。(90.02㎡×0.9元/㎡×8月11天)。戴云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和提交证据反驳思宇公司的诉讼请求,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八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戴云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思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7月10日的物业管理费677.9元。二、驳回无锡思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戴云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戴云龙负担。该款已由思宇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戴云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思宇公司支付。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储晓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