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康铜起与马银锁、赵长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铜起,马银锁,赵长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883号原告:康铜起,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易县南环小区*号楼*单元***室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易县晴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银锁,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告:赵长存,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易县御景蓝湾*号楼*单元***室居民。原告康铜起与被告马银锁、赵长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康铜起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铜起撤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康铜起负担。审判员 张进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佳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