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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3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蒋宜羽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宜羽,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坤居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921号原告:蒋宜羽,女,汉族,出生于1995年2月24日,住址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法定代表人:柯敬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英,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第三人:重庆坤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西和村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1476783F。法定代表人:刘思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宜羽诉被告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坤居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宜羽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宜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宜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蒋宜羽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继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