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02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任志强与黄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志强,黄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291号申请执行人:任志强,男,生于1978年2月,汉族,大学文化,住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小西街。被执行人:黄潍,男,生于1987年4月,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土星街。本院在执行任志强与黄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黄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南支行账户存款73568.85元人民币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黄潍存款54379.73元人民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净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