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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7执6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龚某与被执行人许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某,许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7执6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某,女,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金溪县。被执行人许某,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吴某,女,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某与被执行人许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裁定中止执行,发现本案被执行人许某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本案已移送金溪县公安局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溪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7执6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爱平人民陪审员  朱样兰人民陪审员  赵小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