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成都军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成都军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6民初1623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璐,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军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凯,女,汉族,1978年1月6日,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诉被告成都军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璐,被告成都军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凯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6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长春市吉林大学科学学院院内房屋及楼顶场地,面积为20平方米的场地出租给原告,作为建设移动基站使用,租赁期限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租金总额为29000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以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全部十年的租金人民币290000.00元。基站建设施工费用127769.00元,由于被告原因开通后断站,原告基站无法使用,双方的租赁合同也因此未履行。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主张返还租金及赔偿施工费用,但被告均不予理会。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的《房屋租赁协议》;2、被告向原告返还租金300000.00元及利息;3、被告赔偿原告的建设费用285000元;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赔偿施工费用127769.00元,需要扣除给原房屋的租赁费20万元,剩余1年扣除税费8600元,加上原房屋的房租4万元,只同意返还剩余的9400元。也就是5.8万元每年减去4万减去8600元剩余9400元,合同已经履行了4年。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长春市吉林大学科学学院院内房屋及楼顶场地,面积为20平方米的场地出租给原告,作为建设移动基站使用,租赁期限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租金每年58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以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全部5年的租金人民币290000.00元。审理中,被告同意解除合同,要求从原告支付的总租赁费中扣除已发生的合理费用,同意返还9400.00元。原告对被告的主张予以认可,同意扣除。以上事实,有租赁合同、银行汇款凭证、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庭审中,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被告答辩称同意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故原告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一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主张扣除相关合理费用后,同意返还租赁费9400.00元,原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与被告成都军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二、被告成都军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租赁费940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承担7187元,由被告成都军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380元,与前款一并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忠亮人民陪审员 付英汉人民陪审员 杨淑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康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