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牛凤春与胡海青、庞瑞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凤春,胡海青,庞瑞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1416号原告:牛凤春,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胡海青,女,1993年1月2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庞瑞金,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公安局辅警,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凤春与被告胡海青、庞瑞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凤春于2017年8月28日以原告与二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凤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牛凤春负担。审 判 长 王海东审 判 员 李立艳人民陪审员 闻 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