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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和与孙国军、孙国民、孙国臣、孙国卫、姚福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和,孙国军,孙国民,孙国臣,孙国卫,姚福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382执1021号 申请执行人王和,男,1971年10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茂林镇。 被执行人孙国军,男,1970年5跳跃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茂林镇。 被执行人孙国民,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孙国臣,男,4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孙国卫,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姚福臣,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王和与被执行人孙国军、孙国民、孙国臣、孙国卫、姚福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网络查控。现被执行人孙国军已经履行给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6)吉0382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 郭 春 审判员 :刘凤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京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