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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姚二军与冯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二军,冯宝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3509号原告:姚二军,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冯宝祥,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原告姚二军与被告冯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姚二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二军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审 判 长  柳惠菊人民陪审员  张元生人民陪审员  顾典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