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姚二军与冯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二军,冯宝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3509号原告:姚二军,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冯宝祥,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原告姚二军与被告冯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姚二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二军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审 判 长 柳惠菊人民陪审员 张元生人民陪审员 顾典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