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民初3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捷升建材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庆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捷升建材有限公司,嘉兴市庆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935号原告:浙江捷升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557459-8),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五峰路19号。法定代表人:徐株均。被告:嘉兴市庆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146553177B),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庆丰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华。原告浙江捷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庆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捷升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捷升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07元,减半收取计175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诉讼费3073.50元,由原告浙江捷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天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珠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