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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1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杰诉被告葛毅、李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杰,葛毅,李爱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578号之一原告:王洪杰,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住虎林市铁路家属楼。被告:葛毅,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住虎林市联运小区。被告:李爱君,女,1972年2月22日,住虎林市联运小区。原告王洪杰与被告葛毅、李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王洪杰以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洪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洪杰撤诉。案件受理费4705元,减半收取计2352.50元,保全费1655元,合计4007.50元,由原告王洪杰负担。审判长  刘泽民审判员  张淑梅审判员  庚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