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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伯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伯平,李霞,胥正建,李伟红,刘占丰,李丽,李相锋,尚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6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007号。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安伯平,男,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李霞,女,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胥正建,男,1972年8月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李伟红,女,197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刘占丰,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李丽,女,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李相锋,男,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尚金凤,女,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伯平、李霞、胥正建、李伟红、刘占丰、李丽、李相锋、尚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占丰、安伯平的房产;冻结了被执行人李霞、李丽的银行账户,现因申请人提出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占丰、安伯平房产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霞、李丽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帅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