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1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公司、天长市天龄珠宝玉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公司,天长市天龄珠宝玉器有限公司,天长市天龄置业有限公司,汪永明,高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公司,住所地天长市二凤路与天康大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775654762(1-1)。负责人:王仁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杰,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浩,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长市天龄珠宝玉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石梁西路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885610485。法定代表人:汪永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长市天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广陵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05576901XR(1-1)。法定代表人:赵应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汪永明,男,196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天一城市。被执行人:高玉珍,女,196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汪永明配偶。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公司与天长市天龄珠宝玉器有限公司、天长市天龄置业有限公司、汪永明、高玉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天长市天龄置业有限公司拥有位于天长市广陵路南侧东二凤南路西侧嘉福国际商务大厦1201#-1214#、102#、106#、109#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天长市天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长市广陵路南侧东二凤南路西侧嘉福国际商务大厦1201#-1214#、102#、106#、109#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翔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