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恢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品羽海绵有限公司、饶西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品羽海绵有限公司,饶西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恢1010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品羽海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埠头村。被执行人饶西昌,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依据(2017)浙0324执57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3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饶西昌名下车牌号为浙C×××××五菱牌灰色小型汽车。现因被执行人饶西昌已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饶西昌名下车牌号为浙C×××××五菱牌灰色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孙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