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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恢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品羽海绵有限公司、饶西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品羽海绵有限公司,饶西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恢1010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品羽海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埠头村。被执行人饶西昌,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依据(2017)浙0324执57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3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饶西昌名下车牌号为浙C×××××五菱牌灰色小型汽车。现因被执行人饶西昌已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饶西昌名下车牌号为浙C×××××五菱牌灰色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孙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