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执7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高书岭申请执行高文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书岭,高文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713-1号申请执行人高书岭,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文凤,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豫0403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文凤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