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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监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北京观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观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监12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7层0806。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娜娜,该公司员工。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观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北京观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东城分社已注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11号楼3层3B09。法定代表人:王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原,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士余,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上诉人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牛旅行社)与二审上诉人北京观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奇旅行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苏01民终5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杜 燕审判员 邹小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丽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