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信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信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玉军,祁玉英,孙平,苏美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初7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法定代表人:马德权,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百超,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员工,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仁和小区4号楼1单元4楼东户。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庆利,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员工,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中海凯旋门3号楼2单元2504号。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信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毅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玉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利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吕玉军,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祁玉英,无固定职业,与吕玉军系夫妻关系。被告:孙平,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苏美丽,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与孙平系夫妻关系。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信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玉军、祁玉英、孙平、苏美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10468元,减半收取205234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负担。审判长 伏 春审判员 张雪杨审判员 张 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