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唐某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段银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唐某,段银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9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保剑,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法定代理人:唐桂干。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善民,泰州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银春。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某、段银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4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焱审判员 潘贻杰审判员 顾连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静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