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某1、黄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1,黄某,赵某2,赵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216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1,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黄某,女,1969年8月7日出生,壮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赵某2,女,1994年11月1日出生,壮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赵某3,男,193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1与被执行人黄某、赵某2、赵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81执2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