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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终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立刚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终54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立刚,男,33岁(1983年12月24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新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14日被羁押,同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立刚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京0107刑初22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立刚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原审被告人王立刚不服,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立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王立刚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王立刚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立刚撤回上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刑初2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洁审 判 员 刘璐审 判 员 杨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郭悦书 记 员 顾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