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6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6民初336号原告:王某,女,鹤岗市。被告:柴某,男,鹤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方以经朋友相劝自愿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玉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