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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6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6民初336号原告:王某,女,鹤岗市。被告:柴某,男,鹤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方以经朋友相劝自愿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玉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 烨 来自